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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解散”了大公司
引用本文:唐明,杨芳,周国庆.小股东“解散”了大公司[J].中外企业文化,2006(7):68-70.
作者姓名:唐明  杨芳  周国庆
摘    要:我国旧公司法规定,除非股东依章程做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股东原则上不得要求解散公司。因此,即便有的公司股东间矛盾重重,无法继续经营,而大股东又拒绝清算时,小股东也往往束手无策。如今,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使他们有了挑战“权威”的法宝。

关 键 词:大公司  小股东  解散  公司股东  非股东  大股东  公司法  法定  章程  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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