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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
作者姓名:夏妍
摘    要:“广告宣传中,不能借自己是‘驰名商标’,对公众造成误导。”9月2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关 键 词:驰名商标  广告宣传  商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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