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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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