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条文释义(五) |
| |
作者姓名: | 冯淑萍 赵晓光 何永坚 |
| |
作者单位: |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冯淑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司!副司长(赵晓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助理巡视员(何永坚) |
| |
摘 要: | 第六章 法律责任本章主要规定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计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