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条文释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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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淑萍 赵晓光 何永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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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冯淑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司!副司长(赵晓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助理巡视员(何永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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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本章主要规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交接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释义】 本条主要是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和总会计师的设置的规定。会计机构 ,就是指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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