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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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会计科目(一 )增设“1 1 9其他应收款”科目1 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如处置个人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由债务人清偿的部分等。2 处置抵押物时 ,按取得的价款 ,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按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记本科目 ,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 ,贷记“逾期贷款”科目 ;收回款项时 ,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3 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二 )增设“2 1 9其他应付款”科目1 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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