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短款应不应当由个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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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国金融”第13和14期上,有些同志認为出納短款不应当由个人賠偿。我現在想談談自己的看法。我認为出納制度規定短款自賠,也并不是完全沒有理由的。首先,出納干部是国家貨幣資財的收付保管者,在工作中發生了差錯,就会使国家的財产直接遭受損失。銀行其他工作發生了差錯,还可以設法补救。例如会計員記錯了賬,可以划紅綫后再記;打字員打錯了文件,可以更正或重打;而出納員發生差錯,短少了款項,就沒有办法补救。其次,規定短款自賠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貪污。出納員短少了款項,可能是由于偶然不小心發生了差錯,但也可能是有少数坏分子从中貪污。当然,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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