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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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飞雪.对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1):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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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飞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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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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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不应及于合同的独立成分合同的独立成分是指载于涉外合同之中而与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法院管辖权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和仲裁条款等。合同独立成分的效力是与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相分离的。例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这里的“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包括了管辖权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和仲裁条款等,由于合同独立成分的效力与合同其他成分的效力相分离,所以,支配合同独立成分的法律的确定与支配合同其他成分的法律的确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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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经济合同法》 法律选择 管辖权条款 仲裁条款 合同约定 当事人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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