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武汉:非住宅转让须征缴5%的土地增值税
摘    要:近日,武汉市地税局和房管局联合发文通知,规定从3月1日起对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存量房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转让非住宅存量房的,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即纳税人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出具免税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关 键 词:增值税  武汉市  转让  土地  住宅  管理部门  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