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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的税收政策及认定管理办法
引用本文:谭珩.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的税收政策及认定管理办法[J].国有资产管理,2003(9).
作者姓名:谭珩
摘    要: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2002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这就是后来下发的中发12号文件。在中发12号文件制定过程中,原国家经贸委提出,从2000年起,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试行带资分流的改革,这一改革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在做强、做大企业主体业务的基础上,解决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就业问题,它不是把企业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而是由国有企业拿出一部分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解决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就业问题。为了支持这一改革,原国家经贸委提出建议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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