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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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财政部;2.税务总局;3.国家发展改革委;4.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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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财税201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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