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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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财政部;2.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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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财税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证券类准备金(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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