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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1.财政部;2.税务总局;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摘    要:<正>财税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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