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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摘    要:鲁劳社[2007]5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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