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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下长期投资收回处理的改进建议
作者姓名:淡志强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关 键 词:成本法核算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单位 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收益 成本计价 初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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