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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摘    要:一、关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关 键 词: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  口径  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应税收入  《通知》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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