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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三项经费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纳税筹划
作者姓名:谭光荣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E2006]56号,以下简称“新表”)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043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表进行了修订。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规定的旧表相比,新表在工资和三项经费(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并据此做出正确的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关 键 词: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 应付福利费 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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