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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邮件索赔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伍晓越
摘    要:原告安某未办理任何保险手续,将价值1156元的汽车配件交与某省邮政物流部门托运。该票货物在运递过程中丢失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安某遂将该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安某与该省邮政物流部门签订的运输协议(即邮政物流详情单后的格式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邮政物流未按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造成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物流 索赔案 引发 邮件 有限责任公司 货物安全 运输协议 汽车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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