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携带凶器应作为盗窃罪加重情节的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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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益明.关于携带凶器应作为盗窃罪加重情节的相关问题[J].魅力中国,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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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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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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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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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 携带凶器 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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