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重探——合作剩余创造和分配的市场性关系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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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连建辉,赵林.“企业性质”重探——合作剩余创造和分配的市场性关系契约[J].当代经济研究,2004(1):5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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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连建辉 赵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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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招商银行总行研究部,招商银行总行研究部 广东 深圳 518040,广东 深圳 518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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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基于古典经济学与新兴制度经济学(NIE)相结合的研究范式,对企业的契约性质作出了重新理解和拓展。本文认为,企业的契约性质,应该从三个维度上去把握,一是契约的共性即企业是个市场性契约,二是契约的个性即企业是个关系契约,三是契约的内容即企业是关于合作剩余的创造与分配的契约。这三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对企业的契约性质作出完整的理解。所谓企业,就是合作剩余的创造与分配的市场性关系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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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易性 生产性 市场性契约 关系契约 合作剩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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