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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认识误区
引用本文:高岳.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认识误区[J].产权导刊,2005(11):29-29.
作者姓名:高岳
作者单位:天津尚志律师事物所
摘    要: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就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有的当事人认识不清,以至丧失了购买国有股权的机会.为此,笔者以实例提出在收购国有产权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认识上存在的两种误区:

关 键 词:国有产权转让  购买权  中国  监管机制  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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