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文补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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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350号),从两个方面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一是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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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法 征管范围 非居民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文 中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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