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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的弊端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摘    要: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一次认缴,分期缴足”,其仍然为法定资本制度。这种出资方式没有给予债权人实质性的保障,没有给股东出资带来充分的便利,还使公司成为股东及股权关系复杂化的牺牲品。从总体上说”一次缴足,分期增资”的认缴方式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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