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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不等于“同岗同酬”
作者姓名:田春勇  陈和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徐某于2007年8月到江苏省海安县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徐某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同年10月,徐某在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徐某构成八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15万余元。

关 键 词:同工同酬  工伤保险待遇  2007年  工伤保险费  公司  机械  海安县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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