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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适宜成为我国县级政府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引用本文:樊慧霞.物业税适宜成为我国县级政府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27(1):82-86.
作者姓名:樊慧霞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财政税务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摘    要:构建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是使其摆脱财政困境的有效途径。物业税作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备成为县级政府主体税种的客观条件,也具有成为县级政府主体税种的天然禀赋。把物业税构建成为我国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既是我国县级政府开辟财源的现实选择,也为我国物业税改革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

关 键 词:物业税  县级政府  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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