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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信息
摘    要:前不久,国家物价局以(1992)价工字647号文发出通知,指出:为促进煤炭生产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速煤炭市场的发育,经国务院批准,自1993年1月1日起,放开部分中央统配煤炭出厂价格。通知要求,放开煤炭出厂价格,是把定价权放给煤炭生产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凡不属于放开出厂价格范围的统配煤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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