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中法人受托机构的专业性(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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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记者.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中法人受托机构的专业性(一)[J].山东劳动保障,2008(7):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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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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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多为企业内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对于理事会模式,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的法律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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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试行办法 受托人 基金管理 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理事会 非法人团体 企业年金计划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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