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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作者姓名:屠世超  郑雨尧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摘    要:最高额抵押只能就一定基础关系上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进行担保,概括最高额抵押应认定无 效,同时基础关系外债权不得纳入担保范围。应借鉴外国立法,扩大我国《担保法》适用最高额抵押的 基础关系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应是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应予禁止。

关 键 词:最高额抵押  基础关系  最高限额
文章编号:1001-148x(2002)08上-0147-04
修稿时间:200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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