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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的困境——对两类养老合同的分析
引用本文:孟欣然.契约自由的困境——对两类养老合同的分析[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5).
作者姓名:孟欣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随着两种新型养老方式的产生,出现了两类合同——老年人与不负有赡养义务的个人、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和老年人与营利性养老组织签订的服务合同。这两类合同都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而订立的一种合同,但是由于这两类合同具有的公益性质以及契约自由前提假设条件的欠缺,所以显现出了契约自由的困境。为了实现契约正义需要在这两类合同中对契约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本文试图对这种限制的必要性和方式予以分析和探索。

关 键 词:遗赠扶养协议  营利性养老组织和老年人签订的服务合  同契约自由  契约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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