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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三十一条和五十三条应修改
引用本文:马平.《电力法》三十一条和五十三条应修改[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1(12):41-41.
作者姓名:马平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供电局
摘    要:第一,《电力法》第31条规定: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一条款略显滞后。笔者认为《电力法》应赋予电力企业为用户安装先进计量装置的权利,这是建立公平供用电合同关系的需要。目前,供电企业先供电、后收费的经营方式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合同订立的条件来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明确规定订立合同应符合三大原则,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与谁订立合同,…

关 键 词:电力法  修订  用电计量装置  电力设施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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