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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庭之取消对经济法的影响
引用本文:严樱.经济审判庭之取消对经济法的影响[J].北方经济,2007(4):81-82.
作者姓名:严樱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    要:2000年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门所取代;同时,经济法又仅仅是一个法的部门,也不能取代别的部门法;经济法不够完善,需要在和别的部门法的协调中完善自我,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关 键 词:经济法  法律部门  行政法  民商法  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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