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庭之取消对经济法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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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樱.经济审判庭之取消对经济法的影响[J].北方经济,2007(4):8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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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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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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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门所取代;同时,经济法又仅仅是一个法的部门,也不能取代别的部门法;经济法不够完善,需要在和别的部门法的协调中完善自我,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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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法律部门 行政法 民商法 社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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