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住宅专业银行是房改的客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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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昭川,郭凤中.成立住宅专业银行是房改的客观要求[J].经济师,1993(2):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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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昭川 郭凤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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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国的住房金融机构,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萌发的,现在还未形成住房金融体系。从住房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来看,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住房储蓄银行。目前,已成立住房储蓄银行的城市只有烟台和蚌埠两个城市。这是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而成就的,是独立的住房金融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自求平衡,利率差额自行消化。二是由一家专业银行独资成立房地产投资公司。这种金融机构实行筹集与开发配合,存贷挂钩、建造商品房和销售商品房相结合。三是在一家专业银行内部设立房地产信贷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四是专业银行内部设立房地产信贷部。目前大部分城市都是在多家专业银行内成立房地产信贷部。许多城市的建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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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住房专业银行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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