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业务招待费限额及对纳税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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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月华,王成友,洪世昌.再谈业务招待费限额及对纳税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3):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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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月华 王成友 洪世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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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东台市国税局 2. 江苏省东台市地税局 3. 江苏省东台市华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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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其中在强调纳税人义务和债务的同时,指出既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要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文旨在就企业业务招待费限额对纳税人计缴所得税的影响作一些探讨,同时也作为对《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2年第10期刊登的“浅议企业业务招待费限额及对纳税的影响”一文中所述观点的再思考。财政部颁发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企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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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务招待费 纳税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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