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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复合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
引用本文:徐立,周红涛.再论“复合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5):155-158.
作者姓名:徐立  周红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从严格意义上讲,复合行为犯罪和其他所谓单一行为犯罪没有区别,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有机联系的体系,而该体系由结构性行为和实行行为组成。犯罪的未遂和中止应以实行行为的开始或自愿停止为标志,而犯罪的既遂则以结构性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标志。实行行为是对具体刑法分则条文中保护的主要法益具有现实威胁或直接侵害的行为。

关 键 词:复合行为  实行行为  未遂  既遂  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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