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留职期不支付经济补偿
引用本文:本刊编辑部.留职期不支付经济补偿[J].中国劳动保障,2008(10):57-57.
作者姓名:本刊编辑部
摘    要:<正>编辑同志:我于1995年到某公司工作,2003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留职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规定留职自谋职业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并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2007年3月,公司以我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

关 键 词:经济补偿  自谋职业  留职  社会保险费  保证金  协议书  公司  编辑部  不支付  劳动者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