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职期不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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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编辑部.留职期不支付经济补偿[J].中国劳动保障,2008(10):5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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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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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编辑同志:我于1995年到某公司工作,2003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留职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规定留职自谋职业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并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2007年3月,公司以我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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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补偿 自谋职业 留职 社会保险费 保证金 协议书 公司 编辑部 不支付 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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