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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
引用本文:陈春建.正确认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5).
作者姓名:陈春建
作者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既是对“经营者”的定义,也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性质的揭示和范围的确定.不正当竞争主体除了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参加具体的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活动.非经营者是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的.但是,如果他们的行为与市场竞争有一定联系或妨碍了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时,也可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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