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纳税义务的比较研究,发现现行所得税制度与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效果存在冲突。现行所得税制度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拟上市公司三种激励方式税负差异较大,导致税负不公;限制性股票计税价格不合理,导致股权激励收益与税基不匹配;员工通过成立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导致重复征税;拟上市公司员工折价直接持股,以及员工以折价方式间接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等问题税法均未作出规定。文章通过对股权激励方式的税负比较,为企业合理选择股权激励方式提供了决策依据,同时提出了完善现行股权激励税收制度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