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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煤炭行业让利——资源税法应暂缓执行
引用本文:周宏杰.要向煤炭行业让利——资源税法应暂缓执行[J].煤炭经济研究,1989(2).
作者姓名:周宏杰
作者单位:晋城矿务局古书院矿
摘    要:煤炭行业开发属于国家的煤炭资源,应向国家交纳“绝对地租”——占有资源税。马克思说:“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资本论》卷3第873页)。根据马克思这一论断,煤炭行业的资源税应当是:较好的自然资源条件与最劣等自然资源条件之间的级差收入和最劣等自然资源也可以获得的高于生产价格以上的部分地租之和。作为资源税法,应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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