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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设定八大“禁区”
作者单位:
新华社
摘 要:
最近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八大“禁区”。 《办法》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
关 键 词:
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管理
中国
职工安置
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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