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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缺陷
引用本文:杨晶.论《物权法》的缺陷[J].企业家天地,2010(7).
作者姓名:杨晶
作者单位:贺州学院人文与管理系 
摘    要:<物权法>无疑对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物权制度在<物权法>公布后仍然需要继续完善.现行<物权法>在内容上存在许多不准确、不规范甚至矛盾的地方,而且对于许多规定中的操作细则没有细说,也未完全考虑其可操作性及公平性等,加上由于我国在物权制度上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物权法>中对一些重要制度有所遗漏,这些都是目前<物权法>中存在的典型缺陷.<物权法>并不能真正容纳价值形态的财产,共有关系在<物权法>中得不到恰当的解释和处理,部分财产利用关系无应有的科学规划, 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的内在矛盾,从<物权法>的现有规定中,就可以看到下一步需要制定新的配套法律、法规,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中的某些相关规定,需要做出必要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等等.

关 键 词:物权法的缺陷  财产利用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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