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券科目理应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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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建立.国库券科目理应进行明细核算[J].上海会计,198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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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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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粮食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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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于今年元月印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关于第204号科目“国库券”的说明指出“本科目不进行明细核算”。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有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变通的必要。 其一,国库券这一有价证券是逐年继续发行的,各年都有专门的《国库券条例》,除利率按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的分别规定年息外,还规定有偿还期限。过去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期都是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十年还清。1985年国库券偿还期缩短为五年,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由于各年的国库券还本付息期不同,按发行年度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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