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这样“加班”对不对?怎样讨取加班费?
摘    要:我是一名南下打工仔,到一家纸品厂做工,该厂规定每天必须工作12小时,12小时以后工作的时间才算加班,有时最多一天工作18小时。完全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一)和(二)的规定。对于这些我是否可以向有关部门上诉,讨取我应得的加班费呢?如果当地劳动部门不受理,我又该怎样去做?读者:小张小张读者: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首先对你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勇气表示赞赏。《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