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丹红”事件看我国消费者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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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敏.从“苏丹红”事件看我国消费者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4):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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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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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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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苏丹红(一号)”作为一种人造化学制剂,常用于溶解剂、机油、蜡和鞋油等产品的染色。科学家通过实验发现,“苏丹红(一号)”会使鼠类致癌,在人类肝细胞中也显现出可能致癌的特性。因此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用于食品生产中。但近两年来,我国各地的许多食品特别是肯德基等洋品牌食品中连续多次发现了“苏丹红(一号)”甚至毒性更强的“苏丹红(四号)”的踪影,引起监管部门和社会的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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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苏丹红 损害赔偿制度 消费者 事件 食品生产 化学制剂 监管部门 科学家 |
文章编号: | 2426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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