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释[2004]4号文而展开的思考——简析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 |
| |
引用本文: | 杨秀花.由法释[2004]4号文而展开的思考——简析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J].安徽农村金融,2004(5):61-62. |
| |
作者姓名: | 杨秀花 |
| |
摘 要: | 关于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有效,以前一直争议不断。而今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文)已经出台,司法解释对以上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下面结合诉讼时效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期能够对各行贷款催收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
关 键 词: | 保证人 催款通知书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贷款清收工作 银行 中国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