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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拆迁的辩证界定
引用本文:赖德华.公益性拆迁的辩证界定[J].中国房地产,2006(11):50-51.
作者姓名:赖德华
作者单位: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摘    要:一、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又可称“公共事业”、“公共用途”等,是指关系广大公众全局、整体、长远的发展和利益,以公众性、公益性、非营业性为特征,它相对个体、局部利益而言,一般由国家或政府来代表。它直接造福于公众而不是个别人。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公益性问题,市场做不了的只能由政府来做。各国立法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有的做概括性规定,有的是列举性规定,有的兼采概括与列举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在涉及城市拆迁及土地收回、土地征用时,都是采取“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的需要”等概括性规定。它包括公共道路、广场、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由于我国城市建设起步晚,长期不太重视规划,采取粗放式发展,加上城建资金不足,配套建设受到影响等,留下相当多的后遗症,当前旧城改建的任务很重。因此,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可以调整使用土地。这在《土地管理法》第58条单列出来,事实上这也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关 键 词:城市拆迁  公益性  公共利益  《土地管理法》  界定  辩证  土地征用  文化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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