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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有瑕疵,业主可以免交滞纳金吗?
作者姓名:张庆东
作者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摘    要:2006年7月6日,对于家住厦门市锦绣广场的业主刘先生来说绝对是个郁闷的日子,他收到了法院发给的传票,要知道,这已是刘先生入住锦绣广场小区的短短五年中第二次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而这次物业公司的起诉,较之第一次又有了不一般的含义.根据物业公司的起诉,被告业主刘先生应缴纳物业费滞纳金高达4,770元,这个数字,已经远远超过他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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