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 高某于2005年10月购买了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3单元405室,并于2007年春天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入住。江某于2007年7月购买了同一栋楼3单元105室、205室与305室。根据A房地产公司设计,该楼一、二层设计用途为上下相连的经营性用房,三层以上设计用途为住宅性用房。江某在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将205室与305室之间的楼板凿开,并增设室内楼梯,将1-3层连为一体。江某于2008年7月将该1-3层房屋出租给徐某,用于经营24小时网吧。高某认为,江某将二、三层之间的楼板凿开并修建楼梯的行为对该楼的整体安全性造成威胁,而且江某私自将住宅用途的305室出租他人用于商业用途,严重影响到了周围的居住环境,故希望江某能将楼板恢复原样。由于双方未能就此纠纷达成一致意见,高某以共同侵权为由将江某、徐某及A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