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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的合同被撤能否索赔?
摘    要: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为本市某机关采购公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该项目预算金额为60万元。按该省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然而,该市采购中心认为车辆维修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在本市范围内的维修商处采购,而且公开招标的采购成本较大,因此在未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关 键 词: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开招标采购  索赔  合同  监督管理部门  定点维修  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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