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非对向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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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云.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非对向关系[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0(4):6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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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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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司法学校,广东 广州 5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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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贿与受贿,传统观点认为是一种对向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但从刑法的基本理论而言,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成立没有必然的对向关系;从成立受贿罪的角度而言,不一定存在对向的行贿罪。从成立的行贿罪的角度而言,也不一定存在对向的受贿罪。因而在考察行贿、受贿行为时,必须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认定行贿、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能受“行贿罪与受贿罪中任一罪的完成均以相对应之罪的完成为条件”理论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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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贿 受贿 对向关系 |
文章编号: | 1008-2506(2000)04-0069-06 |
修稿时间: | 2000年5月5日 |
On Dissymmetr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of Bribery and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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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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