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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非对向关系
引用本文:白云.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非对向关系[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0(4):69-74.
作者姓名:白云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学校,广东 广州 510520
摘    要:行贿与受贿,传统观点认为是一种对向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但从刑法的基本理论而言,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成立没有必然的对向关系;从成立受贿罪的角度而言,不一定存在对向的行贿罪。从成立的行贿罪的角度而言,也不一定存在对向的受贿罪。因而在考察行贿、受贿行为时,必须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认定行贿、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能受“行贿罪与受贿罪中任一罪的完成均以相对应之罪的完成为条件”理论的束缚。

关 键 词:行贿  受贿  对向关系
文章编号:1008-2506(2000)04-0069-06
修稿时间:2000年5月5日

On Dissymmetr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of Bribery and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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