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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
引用本文:潘修平.关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1):42-47.
作者姓名:潘修平
作者单位: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在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同时,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作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一家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任命。存款保险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在各地市设立办事处,分别负责本地区的业务。存款保险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吸收存款的外资银行。但不包括农村信用社。我国的存款保险所保护的是个人储蓄存款,包括个人的本、外币存款。不保险的存款包括:银行同业存款、政府存款、企业存款、非法存款、特殊高利率的存款等。我国应当采取限额保险的方式,设定一个保险限额,对限额以内的存款给予保险,对限额以外的存款不予保险。我国应当实行统一的保险费率,但对交纳保费较多的银行可以适当地返还。我国在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时,必须对发生紧急情况下的融资渠道做出安排,并以法律的形式告知公众。笔者认为,采取中央银行或政府提供贷款、政府担保、政府发行特殊债券的方式均是可行的,但是采取政府承担损失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关 键 词:存款  保险  模式
文章编号:1673-1360(2006)01-0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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